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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存在的意義

 我們需要一個 讓善良的人不會失去希望 的社會!

如果死刑能拯救更多無辜的生命,那麼政府是不是應該更「有義務」判定並執行死刑?! 可是,死刑具有不可補救性,一旦誤判並執行,若事後發現新證據證明被告無辜,任何人都無法補救! 那麼,能怎麼避免採證瑕疵?怎麼更好地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我們需要大智慧、擁有同理心與憐憫心的執政者與專家們來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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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到底該不該存在,這是一個永遠"爭"不完的議題,正反兩邊的辯論永遠不會停止,各有各的論述、各有各的依據,端看從哪個角度出發;任何人都可以有自己的主張,但「公平正義」這件事,更有被擁護存在的必要!


如果證據確鑿、如果惡行昭昭,那麼死刑確實有存在的必要!
同時,無辜者的公平正義,同樣重要!

        2006年,論文《Is Capital Punishment Morally Required? Acts, Omissions, and Life-Life Tradeoffs》討論了「死刑,在道德上是否是必須的」、「死刑,是否可以作為生命交換」等議題。內容提到,死刑具有強大的威攝與嚇阻作用:在美國,平均每一次執行死刑,可以阻止大約18起的謀殺案。換句話說,就是可以拯救18條的生命!另外還有兩項美國的州級數據研究表示:每一次執行死刑,平均能嚇阻 5-14 起謀殺案,並且,所有類型的謀殺,包括非預謀或親密關係謀殺,都會受到死刑的嚇阻作用。因此,研究裡面明確地表示:面對已成立、證據確鑿的謀殺,拒絕實施死刑的選擇 = 注定讓大量無辜者死亡!所以,作者強力地支持權衡「以生命換取生命」!
        政府,如果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選擇不包含死刑的犯罪司法政策組合、「忽略」實施死刑的行為,那麼這種「不作為」在道德上是應該受到譴責的,因為這必然會導致未來的死亡人數增加;為此,要避免任意殺人,死刑就不能廢除。研究當中更提到,反對死刑的直覺,可能是因為認知偏差,因為認為那些潛在被害者還沒有被害,就直觀地認為 "無名,是不需要被重視的"、"危機是不存在的",而這樣的錯誤認知,最終將導致在殺人的犯罪領域內,任意且不可逆轉的死亡總數愈來愈高!

        另外一篇2003年的論文《Does Capital Punishment Have a Deterrent Effect? New Evidence From Post-moratorium Panel Data》,同樣以「探討死刑是否具有威懾作用」為主題,研究了 1977 年至 1996 年間、涵蓋美國 3,054 個郡的資料後,給予結論:每一次執行死刑,平均會減少 8~28起謀殺案,因此,死刑確實對美國的總體謀殺率具有強烈的威懾作用。並且內文鄭重地表示:每針對謀殺執行一次死刑,就有許多潛在的謀殺受害者被拯救
        不過,論文中同時也提醒,儘管死刑的威懾作用確實帶來了社會效益,但是在決策時仍然需要權衡相應的社會成本,例如:因判決失誤而對無辜者執行時,所帶來的不可逆轉的遺憾,以及司法系統可能已存在的任何不公平和歧視問題。

        還有一篇以被害人權益為出發點的論文《In Defense of the Death Penalty》在2008年被發表;研究者指出,廢除死刑就是在忽視殘酷的犯罪細節和受害者的痛苦、廢除死刑就是在損害潛在被害者的生命!研究中提供了死刑存在的理據,例如,具備對潛在犯罪者的威攝/嚇阻作用、防止已犯罪者再犯的無可替代性 (剝奪已犯罪者的再犯能力)、捍衛生命與道德,以及代表對最嚴重殺人罪的公正懲罰,同時,也認為種族歧視、無辜者被處決的風險,以及法律相關工作者的認知與專業不足等問題,並不能構成徹底廢除死刑的理由。
        論文當中提供了幾個具體案例,因為細部內容太殘忍,請容我在避免回想的前提下,給予簡述:
😭1966年8月,Kenneth Allen McDuff 與同夥強擄一名少女和兩名少年,兩名少年遭到槍殺、少女則遭到極不人道的虐殺。原本,Kenneth Allen McDuff 在落網後被判處死刑,但美國最高法院在做出 《福爾曼訴喬治亞州案》裁決後,使所有死刑的判決無效。之後,McDuff 又在 1989 年被德州當局釋放,獲釋後,他繼續虐殺至少9位以上的婦女,至1992 年再被捕,又被判了兩項死刑,才在1998年被處決。作者表示,如果 McDuff 的首次死刑被執行,那麼至少其他9名婦女將會活著,這是政府沒有執行死刑而直接導致的嚴重後果!
😭Robert Lee Massie 在1965 年因為謀殺被判死刑,但因為加州最高法院在 1972 年和 1976 年推翻死刑判決後又獲得假釋,然後,他出來謀殺了另一個人。
😭Eddie Wein 因為多項惡行被判死刑,但時任加州州長卻在死刑執行前夕,將其減為無期徒刑,後又給予假釋。Wein假釋後,又虐殺了一名婦女。即便那位加州州長事後表達後悔,但也換不回已逝去的生命
😭Norman Whitehorn 因虐殺婦女而被判死刑,他同樣被同一位加州州長減刑,結果,獲得假釋後幾個月內,他又殺了另一位女性。

        是不是非要死刑,這一點雖然值得謹慎、雖然不是只有死刑才能對惡行畫下終點,但是,問題是在減刑、是隨之而來的假釋,然後,造成更多的重大傷害...。任何人,都沒有權力去剝奪他人生命、都沒有權力去致人於痛苦,但如果有人惡意讓他發生,政府與法律體系就必須來守護社會公義、來守護大眾權益

        「因為你犯罪了,所以必須受罰!」
1986年,紐約大學的教授發表了一篇文章,並在其中表達「死刑是對謀殺罪最適當的報應」,這是最著名的報應論 (retributivism) 支持論點,當中主張了死刑是不可以被廢除的,是對嚴重惡行最適當的道德回報。作者在裡面提出了一個值得深思的觀點: 道德上來說,平等似乎沒有正義重要,因為不應該為了追求平等而允許"應受懲罰者"逃脫!他相信死刑比監禁更令人畏懼,因此對於潛在謀殺犯存在一定的威懾作用,即便處決謀殺犯後只能威攝一次謀殺,這樣也是非常合理的,因為報應,應該優先於威懾死刑,是謀殺罪唯一適合的報應

        這一篇論文中,另外提到幾個數據:
①在某一段時間內,美國約發生 20,000 起殺人事件,但被判死刑的罪犯不到 300 人。
②近年來,每年被執行死刑的人數不超過 30 人,這表示大多數殺人犯是因為年老而死亡。
③1900 年至 1985 年間,在美國被處決的 7000 人中,有 35 人是無辜的資本罪犯。最後這一項資訊顯示,即使採取了預防措施,仍難免會發生司法失誤 (無辜者被誤判死刑)。但是,作者仍然認為,不應該因為司法失誤的風險而廢除死刑。不過他提出的類比論證,是我無法認同的 (ex.人類活動帶來的道德或物質優勢,可以抵消無辜旁觀者的死亡實施正義的利益和實用性,可以抵消司法失誤帶來的損失),因為,換不回已逝去的生命,這一件事在誤判」這項錯誤,同樣值得重視。 


        法律服務者應該重視公平正義、執法者必須盡力做出正確的判罰、政府應該確實做到讓無辜生命能伸張正義,必且同時盡量避免冤獄發生!支持死刑的觀點是建立在對無辜生命價值的重視上不能奢望 "只依賴監禁就能遏止重大犯罪" 的效果、不能奢望 "只依賴監禁就能讓謀殺率不會上升",但同時也不能 "只依賴不完整的資訊,就輕易判人死刑"!

        如果死刑確實能減少謀殺與重大惡行,那存與廢就不只是道德問題,還有公共安全問題;如果死刑能拯救更多無辜的生命,那麼政府就更「有義務」去判定並執行死刑 (事實上,許多研究證明,對惡行昭昭的謀殺犯執行死刑,確實能拯救更多無辜的生命)!並且,針對惡意致死這件事,如若專家們想要推動廢除死刑,是否更應該思考決擇權在誰手上!只有被害人能決定要不要原諒,但若被害人已經無法做出決定,又有誰能做出抉擇?被害人家屬,或者潛在後害人,這些都值得被重視,但身為"他人"的專家、身為"他人"的其他人,憑什麼代表被害人去原諒殺人者呢?!

        死刑的判定與執行確實必須謹慎!所以,更需要有大智慧、有同理心、存善心、有憐憫之心,以及通曉公平正義的執政者們與專家們,來形塑並貫徹刑罰的意義。而政府官員、那些有聲量的人,以及那些被賦予權力的人,更有責任撫慰人心、有責任避免仇恨爆發、有責任讓社會更向「公平正義」趨近!


我們需要一個 善良的人不會放棄希望 的社會、一個 當事人受害家屬能獲得安慰 的社會、一個 活著的人能看到光 的社會!我們需要一個 不會充滿仇恨與悔恨 的社會


備註

  • 在證據鑿後,選擇給予傷害者死刑,或者監禁,並須讓其在監禁期間做出補償,例如:在監禁期間付出勞作,並將所得給付受害人家屬...。無論是哪一種作法,唯,死刑判定確實必須證據明確、必須嚴謹,勿枉勿縱;也不可三人成虎、眾口鑠金。而所有刑罰,也都應該是在「告慰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前提下、在「避免未來可能會有更多人受害」的前瞻下,獲得適當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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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一個小故事 (縮小&不那麼嚴肅版的 無辜者 vs 犯錯者 vs 執法者 日常生活實例):

一天,同事分享,他的小孩回家告訴他,班上一位同學,罵了老師,大致的情況是:

  • A同學指控B同學撞到他,去跟課任老師說:當時B在旁邊,所以他覺得是B撞到他。
  • B說沒有撞到A,當時附近還有C同學。C回覆,不是他撞的。同時,A堅持是B同學撞到他! 
  • 課任老師讓B跟C都跟A道歉,B堅持他沒有做錯事,為什麼要道歉。而且A確實也沒看到是被誰撞。
  • 課任老師仍一直強硬要求B一定要道歉,最後B崩潰,罵了三字經。然後,鬧到導師那裡,B同學就被臭罵一頓。
我們聽完這個故事,一致覺得:

如果證據確鑿,那麼不小心撞到人了、犯錯了,確實有道歉的必要!
但同時,無辜者的公平正義,同樣重要!
  • B同學的堅持沒有錯 (沒有做錯事,為什麼要道歉)!如果真的不是他,憑甚麼要讓他受罰?可被信服的證據呢?
  • 或者,可能B真的不知道有撞到人,所以覺得不是他,"不先對號入座" 這個做法也沒有問題,那麼可被信服的證據呢?畢竟A表示,並沒有親眼看到是誰撞的,只是他"覺得"是B,而且B也離他最近。
  • A同學確實被撞了,那麼到底是誰撞他?有人欠到他一個道歉,但不能把"可能涉及的人"全部都叫來道歉就算了事!這是敷衍,不是公平正義,也不是正確的安慰。
同事回家跟小孩討論,隔天再分享,小朋友反饋:如果是這樣,學校有很多攝影機啊,其實去看一下就知道是誰撞人了!

...,是啊,但
  • 課任老師當下沒做,還把小孩子搞崩潰了--這是學校/課任老師 (執法者) 應負的責任...、
  • 小孩子的應變與自控力不足,最後讓自己真的做了錯事 --這是家長與學校/導師應負的責任。
  • 真正的錯失者,到底是誰呢?有沒有獲得應得的教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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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則基礎

  • Is Capital Punishment Morally Required? Acts, Omissions, and Life-Life Tradeoffs.” Stanford Law Review
    Article  Cass R. Sunstein and Adrian Vermeule 
    SUNSTEIN & VERMEULE 58 STAN. L. REV. 703, December 2005

  • Does Capital Punishment Have a Deterrent Effect? New Evidence From Post-moratorium Panel Data
    Article  Hashem Dezhbakhsh, Paul H. Rubin and Joanna M. Shepherd 
    American Law and Economics Review Vol.5 No. 2, 2003

  • In Defense of the Death Penalty
    Article  Paul G. Cassell 
    IACJ Journal, Summer 2008

  • In Defense of the Death Penalty
    Article  Ernest van den Haag
    Harvard Law Review Volume: 99 Issue: 7 Dated: (May 1986) Pages: 1662-1669, 1986


司法存在的意義 - 懲罰罪犯、讓罪犯懺悔、維護社會秩序、遏止惡行擴張,還有控制仇恨擴散 (並且這些意義可以同時存在!)  - by Dr Jordan B Peterson


需要被拯救的,有被害人、有潛在被害人,還有被害人的家屬!




看到下面這2則新聞,除了悲憤,還有無奈!

無論他的心理狀態如何、是不是生病,他就是殺人、就是傷害人了!


死刑的審判與執行,確實需要謹慎,不能偏頗、不能一面之詞,否則就是傷害另一個無辜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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