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需要一個 讓善良的人不會失去希望 的社會!
如果死刑能拯救更多無辜的生命,那麼政府是不是應該更「有義務」判定並執行死刑?! 可是,死刑具有不可補救性,一旦誤判並執行,若事後發現新證據證明被告無辜,任何人都無法補救! 那麼,能怎麼避免採證瑕疵?能怎麼更好地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我們需要大智慧、擁有同理心與憐憫心的執政者與專家們來協助。
Article ∥ Cass R. Sunstein and Adrian Vermeule
SUNSTEIN & VERMEULE 58 STAN. L. REV. 703, December 2005
Does Capital Punishment Have a Deterrent Effect? New Evidence From Post-moratorium Panel Data
Article ∥ Hashem Dezhbakhsh, Paul H. Rubin and Joanna M. Shepherd
American Law and Economics Review Vol.5 No. 2, 2003
In Defense of the Death Penalty
Article ∥ Paul G. Cassell
IACJ Journal, Summer 2008
In Defense of the Death Penalty
Article ∥ Ernest van den Haag
Harvard Law Review Volume: 99 Issue: 7 Dated: (May 1986) Pages: 1662-1669, 1986
是不是非要死刑,這一點雖然值得謹慎、雖然不是只有死刑才能對惡行畫下終點,但是,問題是在減刑、是隨之而來的假釋,然後,造成更多的重大傷害...。任何人,都沒有權力去剝奪他人生命、都沒有權力去致人於痛苦,但如果有人惡意讓他發生,政府與法律體系就必須來守護社會公義、來守護大眾權益。
「因為你犯罪了,所以必須受罰!」1986年,紐約大學的教授發表了一篇文章,並在其中表達「死刑是對謀殺罪最適當的報應」,這是最著名的報應論 (retributivism) 支持論點,當中主張了死刑是不可以被廢除的,是對嚴重惡行最適當的道德回報。作者在裡面提出了一個值得深思的觀點: 道德上來說,平等似乎沒有正義重要,因為不應該為了追求平等而允許"應受懲罰者"逃脫!他相信死刑比監禁更令人畏懼,因此對於潛在謀殺犯存在一定的威懾作用,即便處決謀殺犯後只能每年威攝一次謀殺,這樣也是非常合理的,因為報應,應該優先於威懾、死刑,是謀殺罪唯一適合的報應!
這一篇論文中,另外提到幾個數據:
①在某一段時間內,美國約發生 20,000 起殺人事件,但被判死刑的罪犯不到 300 人。
②近年來,每年被執行死刑的人數不超過 30 人,這表示大多數殺人犯是因為年老而死亡。
③1900 年至 1985 年間,在美國被處決的 7000 人中,有 35 人是無辜的資本罪犯。最後這一項資訊顯示,即使採取了預防措施,仍難免會發生司法失誤 (無辜者被誤判死刑)。但是,作者仍然認為,不應該因為司法失誤的風險而廢除死刑。不過他提出的類比論證,是我無法認同的 (ex.人類活動帶來的道德或物質優勢,可以抵消無辜旁觀者的死亡;實施正義的利益和實用性,可以抵消司法失誤帶來的損失)。
我認為,法律服務者應該重視公平正義、執法者必須盡力做出正確的判罰、政府應該確實做到讓無辜生命能伸張正義,必且同時盡量避免冤獄發生!支持死刑的觀點是建立在對無辜生命價值的重視上,不能奢望 "只依賴監禁就能遏止重大犯罪" 的效果、不能奢望 "只依賴監禁就能讓謀殺率不會上升",但同時也不能 "只依賴不完整的資訊,就輕易判人死刑"!
如果死刑確實能減少謀殺與重大惡行,那存與廢就不只是道德問題,還有公共安全問題;如果死刑能拯救更多無辜的生命,那麼政府就更「有義務」去判定並執行死刑 (事實上,許多研究證明,對惡行昭昭的謀殺犯執行死刑,確實能拯救更多無辜的生命)!並且,針對惡意致死這件事,如若專家們想要推動廢除死刑,是否更應該思考決擇權在誰手上!只有被害人能決定要不要原諒,但若被害人已經無法做出決定,又有誰能做出抉擇?被害人家屬,或者潛在後害人,這些都值得被重視,但身為"他人"的專家、身為"他人"的其他人,憑什麼代表被害人去原諒殺人者呢?!
死刑的判定與執行確實必須謹慎!所以,更需要有大智慧、有同理心、存善心、有憐憫之心,以及通曉公平正義的執政者們與專家們,來形塑並貫徹刑罰的意義。而政府官員、那些有聲量的人,以及那些被賦予權力的人,更有責任撫慰人心、有責任避免仇恨爆發、有責任讓社會更向「公平正義」趨近!
我們需要一個 讓善良的人不會放棄希望 的社會、一個 讓人能獲得安慰 的社會、一個 讓人能看到光 的社會!我們需要一個 不會充滿仇恨與悔恨 的社會!
司法存在的意義 - 懲罰罪犯、讓罪犯懺悔、維護社會秩序、遏止惡行擴張,還有控制仇恨擴散 (並且這些意義可以同時存在!) - by Dr Jordan B Peterson
需要被拯救的,有被害人、有潛在被害人,還有被害人的家屬!
- 在證據鑿後,選擇給予傷害者死刑,或者監禁,並須讓其在監禁期間做出補償,例如:在監禁期間付出勞作,並將所得給付受害人家屬...。無論是哪一種作法,唯,死刑判定確實必須證據明確、必須嚴謹,勿枉勿縱;也不可三人成虎、眾口鑠金。而所有刑罰,也都應該是在「告慰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前提下、在「避免未來可能會有更多人受害」的前瞻下,而獲得適當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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