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擇博識學養,生玲瓏智慧;乘載蘭欣堅毅,賦朝陽暖熹

🌟 謝謝妳(你)願意等我更新 🌟

死刑存在的意義

 我們需要一個 讓善良的人不會失去希望 的社會!

如果死刑能拯救更多無辜的生命,那麼政府是不是應該更「有義務」判定並執行死刑?! 可是,死刑具有不可補救性,一旦誤判並執行,若事後發現新證據證明被告無辜,任何人都無法補救! 那麼,能怎麼避免採證瑕疵?怎麼更好地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我們需要大智慧、擁有同理心與憐憫心的執政者與專家們來協助。

☆°.﹒☆°.﹒ ☆°.﹒ ☆°.﹒ ☆°.﹒ ☆°.﹒☆°.﹒ ☆°.


Is Capital Punishment Morally Required? Acts, Omissions, and Life-Life Tradeoffs.” Stanford Law Review
Article  Cass R. Sunstein and Adrian Vermeule 
SUNSTEIN & VERMEULE 58 STAN. L. REV. 703, December 2005


Does Capital Punishment Have a Deterrent Effect? New Evidence From Post-moratorium Panel Data
Article  Hashem Dezhbakhsh, Paul H. Rubin and Joanna M. Shepherd 
American Law and Economics Review Vol.5 No. 2, 2003


In Defense of the Death Penalty
Article  Paul G. Cassell 
IACJ Journal, Summer 2008


In Defense of the Death Penalty
Article  Ernest van den Haag
Harvard Law Review Volume: 99 Issue: 7 Dated: (May 1986) Pages: 1662-1669, 1986


        死刑到底該不該存在,這是一個永遠"爭"不完的議題,正反兩邊的辯論永遠不會停止,各有各的論述、各有各的依據,端看從哪個角度出發;任何人都可以有自己的主張,但「公平正義」這件事,更有被擁護存在的必要!

如果證據確鑿、如果惡行昭昭,那麼死刑確實有存在的必要!

        2006年,論文《Is Capital Punishment Morally Required? Acts, Omissions, and Life-Life Tradeoffs》討論了「死刑,在道德上是否是必須的」、「死刑,是否可以作為生命交換」等議題。內容提到,死刑具有強大的威攝與嚇阻作用:在美國,平均每一次執行死刑,可以阻止大約18起的謀殺案。換句話說,就是可以拯救18條的生命!另外還有兩項美國的州級數據研究表示:每一次執行死刑,平均能嚇阻 5-14 起謀殺案,並且,所有類型的謀殺,包括非預謀或親密關係謀殺,都會受到死刑的嚇阻作用。因此,研究裡面明確地表示:面對已成立、證據確鑿的謀殺,拒絕實施死刑的選擇 = 注定讓大量無辜者死亡!所以,作者強力地支持權衡「以生命換取生命」!
        政府,如果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選擇不包含死刑的犯罪司法政策組合、「忽略」實施死刑的行為,那麼這種「不作為」在道德上是應該受到譴責的,因為這必然會導致未來的死亡人數增加;為此,要避免任意殺人,死刑就不能廢除。研究當中更提到,反對死刑的直覺,可能是因為認知偏差,因為認為那些潛在被害者還沒有被害,就直觀地認為 "無名,是不需要被重視的"、"危機是不存在的",而這樣的錯誤認知,最終將導致在殺人的犯罪領域內,任意且不可逆轉的死亡總數愈來愈高!

        另外一篇2003年的論文《Does Capital Punishment Have a Deterrent Effect? New Evidence From Post-moratorium Panel Data》,同樣以「探討死刑是否具有威懾作用」為主題,研究了 1977 年至 1996 年間涵蓋美國 3,054 個郡的資料後,給予結論:每一次執行死刑,平均會減少 8~28起謀殺案,因此,死刑確實對美國的總體謀殺率具有強烈的威懾作用。並且鄭重地表示:每針對謀殺執行一次死刑,就有許多潛在的謀殺受害者被拯救
        但論文中同時也提醒,儘管死刑的威懾作用確實帶來了社會效益,但是在決策時仍然需要權衡相應的社會成本,例如:因判決失誤而對無辜者執行時,所帶來的不可逆轉的遺憾,以及司法系統可能已存在的任何不公平和歧視問題。

        還有一篇以被害人權益為出發點的論文《In Defense of the Death Penalty》在2008年被發表;研究者指出,廢除死刑就是在忽視殘酷的犯罪細節和受害者的痛苦、廢除死刑就是在損害潛在被害者的生命!研究中提供了死刑存在的理據,例如,具備對潛在犯罪者的威攝/嚇阻作用、防止已犯罪者再犯的無可替代性 (剝奪已犯罪者的再犯能力)、捍衛生命與道德,以及代表對最嚴重殺人罪的公正懲罰,同時,也認為種族歧視、無辜者被處決的風險,以及法律相關工作者的認知與專業不足等問題,並不能構成徹底廢除死刑的理由。
        論文當中提供了幾個具體案例,因為細部內容太殘忍,請容我在避免回想的前提下,給予簡述:
😭1966年8月,Kenneth Allen McDuff 與同夥強擄一名少女和兩名少年,兩名少年遭到槍殺、少女則遭到極不人道的虐殺。原本,Kenneth Allen McDuff 在落網後被判處死刑,但美國最高法院在做出 《福爾曼訴喬治亞州案》裁決後,使所有死刑的判決無效。之後,McDuff 又在 1989 年被德州當局釋放,獲釋後,他繼續虐殺至少9位以上的婦女,至1992 年再被捕,又被判了兩項死刑,才在1998年被處決。作者表示,如果 McDuff 的首次死刑被執行,那麼至少其他9名婦女將會活著,這是政府沒有執行死刑而直接導致的嚴重後果!
😭Robert Lee Massie 在1965 年因為謀殺被判死刑,但因為加州最高法院在 1972 年和 1976 年推翻死刑判決後又獲得假釋,然後,他出來謀殺了另一個人。
😭Eddie Wein 因為多項惡行被判死刑,但時任加州州長卻在死刑執行前夕,將其減為無期徒刑,後又給予假釋。Wein假釋後,又虐殺了一名婦女。即便那位加州州長事後表達後悔,但也換不回已逝去的生命。
😭Norman Whitehorn 因虐殺婦女而被判死刑,他同樣被同一位加州州長減刑,結果,獲得假釋後幾個月內,他又殺了另一位女性。

        是不是非要死刑,這一點雖然值得謹慎、雖然不是只有死刑才能對惡行畫下終點,但是,問題是在減刑、是隨之而來的假釋,然後,造成更多的重大傷害...。任何人,都沒有權力去剝奪他人生命、都沒有權力去致人於痛苦,但如果有人惡意讓他發生,政府與法律體系就必須來守護社會公義、來守護大眾權益

        「因為你犯罪了,所以必須受罰!」
1986年,紐約大學的教授發表了一篇文章,並在其中表達「死刑是對謀殺罪最適當的報應」,這是最著名的報應論 (retributivism) 支持論點,當中主張了死刑是不可以被廢除的,是對嚴重惡行最適當的道德回報。作者在裡面提出了一個值得深思的觀點: 道德上來說,平等似乎沒有正義重要,因為不應該為了追求平等而允許"應受懲罰者"逃脫!他相信死刑比監禁更令人畏懼,因此對於潛在謀殺犯存在一定的威懾作用,即便處決謀殺犯後只能每年威攝一次謀殺,這樣也是非常合理的,因為報應,應該優先於威懾、死刑,是謀殺罪唯一適合的報應!

        這一篇論文中,另外提到幾個數據:
①在某一段時間內,美國約發生 20,000 起殺人事件,但被判死刑的罪犯不到 300 人。
②近年來,每年被執行死刑的人數不超過 30 人,這表示大多數殺人犯是因為年老而死亡。
③1900 年至 1985 年間,在美國被處決的 7000 人中,有 35 人是無辜的資本罪犯。最後這一項資訊顯示,即使採取了預防措施,仍難免會發生司法失誤 (無辜者被誤判死刑)。但是,作者仍然認為,不應該因為司法失誤的風險而廢除死刑。不過他提出的類比論證,是我無法認同的 (ex.人類活動帶來的道德或物質優勢,可以抵消無辜旁觀者的死亡實施正義的利益和實用性,可以抵消司法失誤帶來的損失)。
 
        我認為,法律服務者應該重視公平正義、執法者必須盡力做出正確的判罰、政府應該確實做到讓無辜生命能伸張正義,必且同時盡量避免冤獄發生!支持死刑的觀點是建立在對無辜生命價值的重視上不能奢望 "只依賴監禁就能遏止重大犯罪" 的效果、不能奢望 "只依賴監禁就能讓謀殺率不會上升",但同時也不能 "只依賴不完整的資訊,就輕易判人死刑"!

        如果死刑確實能減少謀殺與重大惡行,那存與廢就不只是道德問題,還有公共安全問題;如果死刑能拯救更多無辜的生命,那麼政府就更「有義務」去判定並執行死刑 (事實上,許多研究證明,對惡行昭昭的謀殺犯執行死刑,確實能拯救更多無辜的生命)!並且,針對惡意致死這件事,如若專家們想要推動廢除死刑,是否更應該思考決擇權在誰手上!只有被害人能決定要不要原諒,但若被害人已經無法做出決定,又有誰能做出抉擇?被害人家屬,或者潛在後害人,這些都值得被重視,但身為"他人"的專家、身為"他人"的其他人,憑什麼代表被害人去原諒殺人者呢?!

        死刑的判定與執行確實必須謹慎!所以,更需要有大智慧、有同理心、存善心、有憐憫之心,以及通曉公平正義的執政者們與專家們,來形塑並貫徹刑罰的意義。而政府官員、那些有聲量的人,以及那些被賦予權力的人,更有責任撫慰人心、有責任避免仇恨爆發、有責任讓社會更向「公平正義」趨近!


我們需要一個 讓善良的人不會放棄希望 的社會、一個 讓人能獲得安慰 的社會、一個 讓人能看到光 的社會!我們需要一個 不會充滿仇恨與悔恨 的社會


司法存在的意義 - 懲罰罪犯、讓罪犯懺悔、維護社會秩序、遏止惡行擴張,還有控制仇恨擴散 (並且這些意義可以同時存在!)  - by Dr Jordan B Peterson


需要被拯救的,有被害人、有潛在被害人,還有被害人的家屬!




看到下面這2則新聞,除了悲憤,還有無奈!

無論他的心理狀態如何、是不是生病,他就是殺人、就是傷害人了!


死刑的審判與執行,確實需要謹慎,不能偏頗、不能一面之詞,否則就是傷害另一個無辜的生命




備註
  • 在證據鑿後,選擇給予傷害者死刑,或者監禁,並須讓其在監禁期間做出補償,例如:在監禁期間付出勞作,並將所得給付受害人家屬...。無論是哪一種作法,唯,死刑判定確實必須證據明確、必須嚴謹,勿枉勿縱;也不可三人成虎、眾口鑠金。而所有刑罰,也都應該是在「告慰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前提下、在「避免未來可能會有更多人受害」的前瞻下,而獲得適當的執行。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 思維,是人類存在的優勢,也是人類智慧的表現! 🌟